第三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住房保障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年度复核、调整、终止、退出等有关材料。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帐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维护、更新住房保障对象的相关数据,逐步实现网上办公,使管理方式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排序、补贴金额、保障方式及调整保障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管理(房改)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可以提供廉租住房及其配租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公众,有权对政府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行为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四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通知房屋产权单位停止核减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