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给住房保障对象,或者发放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按照实物配租方式提供住房保障的家庭,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适时配租廉租住房,并将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示。对登记后超过一年仍没有廉租住房房源可供配租的家庭,应先按照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区住房保障机构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住房保障机构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将住房保障的审批资料上报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备案。市房产管理(房改)、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各区审批上报的住房保障的户数和补贴总额,确定市级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并按季度向各区拨付。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的会计报表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名单和变化情况提供给同级住房保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与民政部门提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在复核后的次月起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定期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保障内容,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