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依据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租金核减通知,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核减其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
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政府划拨土地建设、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补缴的土地收益和各种优惠费用;
(八)社会捐赠的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后,由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各县、区(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在各县、区(市)中分配。
市级筹集的其他住房保障资金,由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民政部门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助给两城区和财政困难、住房保障任务较重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