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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9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1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区域内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房改)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协助住房保障机构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房地产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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