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9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精神,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实现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业务规程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1.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市级统一,县级不得自行出台或变相出台政策。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由市集中管理。
(二)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1.检查县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情况,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整改规范。
2.清理县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按照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社保发[2007]13号)和《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业务流程和完善管理制度。
3.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县级核算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列入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县、区(市)未完成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资补足。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市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和支付管理。各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级不再保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