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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20、科学制定林改工作方案。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山情、林情、社情的基础上,按照群众意愿,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并进行公示。由村民推举在群众中有威信、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组成“林改理事会”,协助做好确权到户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林权纠纷调处,以及林改政策宣传、确权登记、合同签订、权证发放、发展规划等“五到户”工作。

  21、多渠道筹措林改工作经费。林改工作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解决。省、市、县林改办的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并负责落实。各地林改确权发证(包括现场划界、勘验、勾图、建档、制证等)所需费用,在各地自筹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每亩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从2007年起分三年落实到位。对省级林改试点县(市),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工作经费的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22、积极推进林改工作进程。各地要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和“先试点、后铺开”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整个工作按照“先行试点、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验收总结”五个阶段进行。2007年,6个省级试点县(市)要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也要在办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2008年,各县(市、区)集体林地确权发证率要达到80%以上。2009年,全省全面完成林改确权发证任务,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基本到位,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23、加强林权登记管理。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林权证发放、林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等职责,实行林权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和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权信息查询等服务。

  24、及时调处矛盾纠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多种利益主体调整与再分配,可能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各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抽调力量,加强调处,以法规政策为指导,以事实为依据,依靠群众,及时化解矛盾,为林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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