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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7、对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集体山林确权到户的方式。在集体山林确权到户时,林木资源状况、立地条件和区位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在分类定级确定不同山头地块和林木底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于以林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地方,必须保证每个农户都有承包经营的林地。

  8、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划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山林的确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范围已经划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应稳定不变,没有发放林权证的要做好发证到户工作。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划入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山林,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如群众对确权到户积极性不高,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应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大多数村民要求分户承包经营的,应确权到户承包经营,但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和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期间,承包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划入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集体山林确权到户后,应及时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并将补偿资金落实到户。

  9、划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的确权。对划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凡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村组签订了有关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通过土地置换、移民安置等方式将集体山林转让给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的,应维持现状。通过行政手段将集体山林划入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且未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给予任何补偿的,应当协商处理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村组及农户的利益关系,将国家对农民的各项扶持、补偿政策落实到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有旅游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给村组和农户一定的利益分成;对划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优先纳入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其补偿资金原则上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生态公益林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护。对目前已经划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原则上采取集体统一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如果大多数群众要求分户经营的,也可以分包到户经营管理,但承包者必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10、林改前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的处理。对于林改前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于流转前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但集体经济组织已与受让方签订了流转合同,且受让方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如合同签订已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受让方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其流转行为原则上应予维持;但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的,应按照公平协商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完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违背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越权流转,大多数群众要求终止或者解除流转合同的,应依法予以解除,但受让方在经营期间有投资经营行为并产生效益的,转让方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于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流转合同,事后经法纪机关查处属实的,其流转无效,应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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