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9月1日 鄂办发[2007]27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各地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以下简称鄂发23号文件)的要求,围绕明晰产权和配套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反映出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林改确权的有关政策
1、林改中村民民主决策的方式。鄂发23号文件规定,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确定,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这一原则必须坚持。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对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的地方,可以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的方式执行,并切实做到林改政策、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2、乡镇林场和国乡合作林场的确权。这次林改中,对乡镇林场应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分类对待,做好确权工作。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建立的社(乡镇)办林场,应维持现行体制和权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形式。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建立的乡镇林场,凡乡镇人民政府与林地原所属的村组签订了有关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未签订协议的,如果目前林场管理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较好,原则上保持林场的稳定;林场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的,可以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后,将林地归还给原所属的村组确权到户。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兴办的国乡合作林场,原则上按照“维持协议,还利于民”的要求,在保持现有经营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部分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协议期满后,由林场与集体协商,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农户同意后,决定林地的处置方式和经营权属问题。
3、农村综合改革中村组合并的山林确权。对林业“三定”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在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进行确权到户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是按合并后的村和村民小组确权确地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按合并后的小组确权的,可以按合并后的小组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