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各边长度均小于十二米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详细规划确定。
新建建筑对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挖的门窗,不考虑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建筑间距测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六十度的,以其最近端为准,按长边对长边计算建筑间距,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建筑间距。
(二)与新建建筑非主要日照朝向相对的建筑,以其最凸出部位窗口的中心线外墙边缘量至对面建筑外墙边缘的距离为准。
(三)位于建筑物主要日照朝向前的新建建筑,其背面有二处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十二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按墙体最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四)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物,以住宅层地平为准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四周布置的,与其边界应有一定距离。与边界以外的建筑物,按双方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双方合理负担建筑间距。
第六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严加控制。确需建设的只能为简易平房,并符合市容观瞻和交通的要求。
不准在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地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十条 临时建筑须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核发临时建筑执照。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和重要公共建筑周围及主次干道两侧建设临时建筑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以赠予、交换、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