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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居住建筑(包括其台阶、花池、采光井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主次干道两侧的不小于三米;在一般道路两侧的不小于一米。建筑物的挑檐、雨棚、检查井和水表池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主干道一侧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自路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加四米。
  (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详细规划确定。
  (四)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还应满足道路设计规范关于会车视距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的退后距离,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章 建筑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四条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一点三;在新区不小于一点五。
  (二)建筑的短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长边相对时,短边建筑高度在十二米以下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高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六。
  (三)两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以较高的建筑为准,其间距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减少二米,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建筑的长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的短边居室相对时,建筑的短边无斜照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斜照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和医院病房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或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一点五;在新区不小于一点八。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上列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与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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