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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绿化、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及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和发照时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二十三条 自然村的建设改造,应依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第四章 建筑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一切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有关规定附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篇章及人民防空、环境卫生、给水排水、道路管线、防洪、绿化、运输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规划设置防空地下室、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预设电话电缆管、接线盒和供热、煤气管道。

  第二十八条 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并与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等环境设计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花池(花坛)和高度不超过一米八的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第三十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根据需要设计单位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立面造型的协调。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两侧建筑的退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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