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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当年建设计划、投资批文、设计任务书等)、建设地址定点通知书或用地证件、四至地形图、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后发出批复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应报送初步设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证件或协议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筑执照。
  建筑工程的审批工作时限,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申领建筑执照时应报送以下图纸各三份:
  (一)现状地形图。应采用青岛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比例尺1:500,表示范围应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五十米。
  (二)总平面图。标明基地范围,周围道路的宽度、标高和名称,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南北方向标志、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与保留建筑的间距,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建筑、结构、给排水等设备和环境设计的主要施工图。
  以上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执照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建筑执照即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二个月申请延长开工时间一年。

  第二十条 领取建筑执照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执照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立面造型和改变结构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执照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请原发照部门查验灰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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