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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并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设置室外雕塑的,须经主管机构同意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划和用地规模。

第三章 建筑工程报批

  第十五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单项建筑工程执照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如涉及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防洪、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执照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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