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四)组织进点、召开进点会、公示审计事项;

  (五)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六)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意见;

  (七)复核、审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委托部门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八)向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应当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进点时,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应当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或省审计厅、省国资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三十条 省审计厅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审议审计组的报告,提出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审议审计组或受托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企业(发现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除外),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的综合情况或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组织对重要子公司负责人、内设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单位),抄送省国资委、省审计厅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