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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做出的对内对外投资、融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大额合同、改组改制、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或重大损失问题。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关注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省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产,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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