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属于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其他省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企业独资或控股的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负责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省国资委可以对所管理企业领导班子中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成员、重要部门负责人和企业独资或控股的子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破产、出售、拍卖等重大经济行为,以及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省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开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明确专职机构、人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