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办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20日
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所在企业国有资本、相关社会资金,以及进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省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鉴证、评价的活动。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