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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持证矿山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清理检查、违法制止及分类处理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市直有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清理检查情况,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06年底前完成整顿查处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底前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对管理行为中存在的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纪操作等予以纠正。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国资、经贸、煤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产资源,特别是煤、铝、锰、汞资源的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提出资源整合方案,使各类矿山按照规模化、集约化要求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对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矿山数量力争减少20%-30%。资源整合方案应在2006年6月底前报市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2007年8月底前完成规范管理工作

  1、按照确定的资源整合方案抓好落实工作;

  2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解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对市、县级颁证矿种,由于资源情况简单,除国有资金申请探矿权外,一律停止探矿权申请受理;除公益性建设事业采取行政审批外,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协议方式延续采矿权;

  3、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办、延续、变更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4、加强各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个环节的监管,完善审批程序和监管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省级颁证的地下开采矿山,至少每年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测制井上下对照图两次,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地质灾害防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及时治理地质灾害及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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