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20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财政局、遵义市审计局、遵义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遵财资[2006]07号 2006年2月22日)
自1993年、1995年分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财力的不断增长,市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摸清市级国有资产新“家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构建市级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决定在市级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市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清产核资基准日
2005年12月31日。
四、资产清查范围
此次资产清查范围主要是对不动产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其负债的清查。
1、不动产及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用品、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帐面价值进行清查登记,有物无账资产先按实物量进行清查登记并暂估入帐,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如实清查登记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