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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一)按照国发[2007]33号文件要求,对照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提出本部门、本机构事权范围内应予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按下列要求调整:

  1、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或审批许可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已无保留必要的事项,应予取消;

  2、法律、法规对审批许可事项修改的,应作出相应修改、调整;

  3、对过去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如民事权属登记、事后备案的事项,应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

  4、对应由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要明确下放给有关机关实施。

  (三)《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之后,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设定或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严格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科学规范地对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清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

  (二)将清理结果填表(见附表)一式2份及电子版,在2008年1月30日前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改办)。联系电话:0991-2803812、2803800(传真),邮箱:fzbzym@163.com

  四、规范行为

  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要按照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办事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许可环节的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减少审批许可的随意性。各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微观审批许可事项,对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对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期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等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一个行政审批许可包涵着若干子项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将该审批许可事项所包涵的各子项目的名称、审批条件等分项公开,确保每个审批许可事项公布的信息准确明晰。除了在网上公开外,还应在办事地点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内容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员和办事期限及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等。要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制,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各部门要加强审批许可活动的层级监督,指导、规范下级机关的审批许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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