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22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现就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要求是: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做好接收工作。
(二)通过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应连同原设定的依据一并进行清理。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按立法程序处理。
(三)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四)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五)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六)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七)对地州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范围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