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
(四)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导(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和工程竣工等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确保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电工程验收实行与审批或核准权限相同的分级管理。
1.工程导(截)流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导(截)流验收委员会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蓄水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报请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清库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及输变电设备验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网公司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
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
5.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6.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7.认真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安全鉴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水能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二)水能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动工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每年汛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应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