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水电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含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5.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设区市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6.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7.移民管理部门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被征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其中,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备案)文件。
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同一文件中一并提出意见。
(六)水能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招标事项和项目投资来源进行审批或核准,必要时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依据之一。
(七)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如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则原审批或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如仍需建设,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报请审批或核准。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业主变更的,需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出现建设方案变化、送出方向调整、投资超概算10%以上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部门的确认或批准意见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九)全省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未完成前,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对新的水能开发项目出具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各地不得审批或核准新的水能开发项目。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