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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水能资源保护,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水能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含水电站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综合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核准或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

  (二)投资水能开发项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水能开发使用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政府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由企业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1.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2.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或跨设区市的水能开发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3.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四)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业主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占用情况以及项目节能设计等。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于水能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水能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或核准时,必须附以下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登记证明、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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