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工业园(工业集中区)所在地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要全力支持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主动联系搬迁企业入园进区,积极帮助企业落实搬迁承接地。各搬迁承接地园区在和企业签订承接协议后,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协调和推进工作。如因承接地原因导致搬迁调整企业无法如期完成新厂区开工建设、竣工搬迁等工作,各园区所在地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则应承担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实施不到位的责任。
(十)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厂,并实施老厂搬迁。未按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取消停产停工损失补偿,严格按照“三高两低”、“五小”企业整治以及高耗能企业限期达标的要求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整治。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工商、海关、质监、国土、劳动、安监等综合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用地、用工、进出口申报、营业执照、工业产业许可证领取等方面加强全面排查,重点加强监督和规范,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
(十一)产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 的运作平台,并成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平台的重要补充,负责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退城进园”企业地块的收购储备和推介开发,通过形成新的投融资体制,解决收购资金紧缺的瓶颈制约;通过国有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扩大收购资金容量,加快收购企业进程;通过平台之间联动,形成收购企业工作目标的锁定和确认。市产业资产经营公司要切实按“退城进园”企业搬迁进度保障收购资金,并完成市区工业“退城进园”企业的收购任务。
(十二)各部门要相互协作配合,加快推进企业搬迁的各项工作。市规划部门要尽快提供地块规划文本及确定地块功能;市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开发建设地块涉及的公建配套要求和条件;市环保部门要及时调查地块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尽早出具环境评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做好地块的权属调查、面积勘测定界及全力保障企业承接地土地指标配套落实等工作;市经贸委、市国资委要尽力做好企业搬迁的综合协调事宜。
(十三)对列入片区收购计划尚未按时实施收购的企业,经市调整办统筹协调,由确定的各收购主体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并经市调整办鉴证备案后将地块收购、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市产业资产经营公司及已确定为企业收购主体的各平台均要根据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总体部署和计划要求确定具体收购计划,抓紧开展评估、落实收购资金等工作。各平台要将组织实施企业搬迁调整过程中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市调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