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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对异地搬迁的企业,除享受工业布局调整收购补偿政策外,根据调整后腾出的土地面积、环保指标、能源资源消耗减少程度等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转型搬迁企业,其新上项目可视同“退城进园”搬迁技改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资源、运作等方面对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五)对于经无锡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审核后列入各平台、片区搬迁调整计划,其收购补偿协议经市调整办鉴证备案的原市属工业企业,可按已有优惠政策实施;其它非市属工业企业,则由相关平台、片区提出申请,经市调整办审核后,参照布局调整有关政策执行;对于收购补偿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补偿资金的分割处置,则由各平台、片区会同被收购主体及相关利益方,按照《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锡政办发〔2006〕72号)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调整办认定后实施。

  (六)对列入调整范围(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核准暂不搬迁的企业除外)未按计划搬迁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企业按计划搬迁,并严格参照“三高两低”、“五小”整治相关政策加强全面排查,加大行政执法推动力度。

  (七)凡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落实收购主体,并在2个月时间内制定搬迁实施方案,报市调整办审核并列入搬迁调整计划。对未按上述要求实施的企业,一律取消或暂停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暂不受理其各类政府扶持项目和奖励政策申报;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严格限制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纳入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和排污信用公开制度,按照太湖流域环境保护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污染治理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

  (八)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落实承接地并与收购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承接地新厂应开工建设。对未按上述要求实施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建设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从水、电、汽、资金等要素资源供给上给予限制,并采用经济杠杆予以调控;对列入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对暂不适合实施差别能源价格的高耗能企业则实施经济处罚;对超过计划用水的企业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价政策,暂不办理新的用水申请;在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实施能源资源的减量、限量;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对未按计划搬迁企业的运输执行限时、限量、限排放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调整未达进度要求且环保和安全尚未达标的企业所上项目不予受理备案核准手续;金融部门将停止授信,逐步收回已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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