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失效]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或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案件以及其他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商请监督的案件;
  (四)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重大案件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前条所列司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监督:
  (一)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和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违背司法公正的;
  (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执法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不该办理而越权办理以及超越法定时限,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的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受到非法干扰,提请人大常委会监督的;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
  第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部门或机构在司法案件监督工作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办理方式:
  (一)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交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三)听取有关司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四)派员调查了解情况或调卷审查;
  (五)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或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研究的司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下列监督方式:
  (一)听取案件办理和监督办理的情况汇报;
  (二)组织对案件的专门调查或执法检查;
  (三)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四)将有关司法案件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司法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下列监督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