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信用记录;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未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按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