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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归档和公开查阅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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