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进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有关部门及个人同意,或者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均可免于参加考试,直接予以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将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连同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其他项目的评标专家也可以从省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重点建设项目经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权限确认,其他项目经招标人的同级行业或专业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或者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