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接受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关于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规定,适用于参加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设置及条件要求,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
评标专家申报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单位推荐书。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成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定期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