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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建成后的日常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抓紧牵头组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并及时委托其行使对省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并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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