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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违章建筑对城市近期规划无影响,但与远期规划有抵触的,经审查批准,可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

  违章建筑与城市近、远期规划均无抵触的,经审查批准,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后,可补发建筑执照。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管理部门发出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后,违章单位和个人,应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停止使用,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立即停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突击施工,并主动与建筑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对未完工的工程,银行应停止拨款, 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 建材部门应停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

  对违章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处理,阻挠建筑管理部门执行任务,蓄意煽动事端,危害公共安全,围攻、谩骂、殴打建筑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违章建筑对城市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周围单位、居民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者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违章工程,违者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建筑管理部门通知施工管理部门,暂停其施工营业。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罚款,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办理拆迁手续时,建设单位和房管部门应查验其建筑执照,对无照建筑或未按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扩大面积以及暂缓拆除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计算恢复面积,不予补偿和安置,但一九五六年前的建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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