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均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测绘单位设置的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市场、菜场或其它临时性的摊棚、售货亭等,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城市所有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堵门窗。

  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置地点,由城市建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并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各种有价值的古建筑,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建筑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不得破坏,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章建筑:

  (一)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建筑执照批准的内容,擅自挪动位置、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的;

  (四)建筑施工中搭盖的临时工棚、料库、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改作他用或转让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规划道路的总宽度)内、公共绿地或国家已征用的土地上圈墙占地、挖沟埋管、架设杆线和搭设售货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产用房的。

  第二十条 违章建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论建成与否,均应限期拆除:

  (一)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或国家已征用的土地的;

  (二)对城市规划、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市容观瞻以及对周围单位和居民有严重影响的;

  (三)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的;

  (四)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的;

  (五)在统一规划建筑的住宅区内, 私自建房搭棚、 圈墙占地、破坏建设规划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