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2001年1月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三)实施参保时间:各市、县(市、区)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全部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医改前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当地职工人均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财政补助等途径筹措。对已无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资助,其中省级财政按各地不同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
四、省级财政补助办法
省级财政对本文件下发后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县(市、区)给予参保补助;对本文件下发前已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参保资金尚未到位,但退休人员已纳入医保)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医改前关闭破产省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安排,次年核查结算”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2007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核实人数,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预安排,具体补助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2008年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的补助人数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力量核查并结算省补助资金,对结余的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扣回。
五、参保申报程序和审核认定
参保申报。符合实施范围条件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实施对象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原所在企业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书面提供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文书、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的相关文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材料以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证明和参保补缴资金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