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7年12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中关于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精神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以下简称“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妥善解决我省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具体举措。认真做好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让这部分退休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对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精心部署,抓紧落实,把好事办好。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2001年1月1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