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29日)。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冬季防火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三)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3月1日至10日)。各地对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工作情况。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对全省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外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民政等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集中整治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加强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排查工作可以采取联查、专查、互查、抽查、错时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组织单位、场所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重点针对冬季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特别是地下空间开辟为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做到“六查”:一查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四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查单位自查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六查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消防常识和基本技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执照。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有关部门要采取断水、停电、查封、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对尚未整改完毕的第三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对于整改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当地政府要及时协调,通过各种办法,筹集整改资金,确保年底之前完成整改销案任务。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加强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