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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9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工交办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明确主管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0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一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交办、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海南航空公司大清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安排专用交通工具的协调机制。

  1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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