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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结合《陕西省2006年-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结合实施《“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订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制度。

  8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条相关规定,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地方教材,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把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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