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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二)抓紧做好有关重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已着手就《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待其明确下发后,我们将认真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八条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在抓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同时,要指导协助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军区司令部和省武警总队,研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及军地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机制。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省建设厅牵头,指导各设区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论证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省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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