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