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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


  (一)分析评价国土空间。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建立在对国土空间的客观分析评价基础上。要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省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国家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二是现有开发密度。即特定区域经济开发的强度,主要体现为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三是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并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层面确定的主体功能区,要划分为相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对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也可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划分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对自然条件差异大的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是:

  财政政策。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是明确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方式和规模,为当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保障基层政府运转提供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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