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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备案,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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