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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南宁市和各有关县(区)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8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9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有关县(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控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的尾矿库。各有关县(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相关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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