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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成立南宁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永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黄学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 敏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罗和生  市经济委员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任叙新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陈伟刚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召集人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黄学文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任组长,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贸、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部门、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县(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县(区)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有关县(区)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经贸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尾矿库安全检查,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进行技术改造,协调电力等部门依法供电。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关闭尾矿库的工作,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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