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3.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市场、商场周边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配合制范围,规范车辆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4.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车的,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五)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1.建立起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拦、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严格按规定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对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齐全有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增设临时性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4.加强占道施工工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协调配合,科学计划安排,监督工程项目业主按时按质按量验收,杜绝野蛮施工破坏交通管理设施,做好临时占用道路的各项交通组织工作,减少各项交通限制之间的冲突,增加道路通行条件,缓解交通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