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3.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生产、销售、行驶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出厂、进入市场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快环以内市区道路行驶。整治"三车"(人力车、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上路营运行为。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残联。
4.加强调研论证,尽快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待时机成熟时考虑进行地方立法,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综治办。
(三)加强交通秩序混乱路段的治理
1.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加大对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容易出现交通堵塞的路段的整治力度,切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
2.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整治各类违法占道、违法开挖、违法搭建、违法堆物等行为,打通堵头卡口,切实解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难、走路难等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科学设置、施划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减少道路拥堵。严禁非法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
2.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新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和增建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设计功能合理使用。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立体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合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街区的停车需求,缓解停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