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规范设置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7.加强对有车单位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交通违法驾驶人惩处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配合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要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开特权车、霸王车。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广电局。
(二)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1.采取有计划的组织公职人员、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聘请交通安全协管员等措施,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使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主干道非机动车守法率要达到85%以上,行人守法率要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
2.强化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接受处罚或屡教不改的,要对其进行强制集中教育,或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