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第一阶段检查验收于2007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一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10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第二阶段检查验收于2008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二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第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验收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