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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以煤、锰、铅锌、铜、滑石、石灰石等矿种为重点整合的重要矿种。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将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亦列为整合的重点。

  (二)重点矿区。上林县木山、乔贤煤矿区,马山县百龙滩煤矿区,隆安县白马煤矿区,武鸣县两江铜矿区,武鸣县大明山钨矿区,上林县明亮铅锌矿区,武鸣县板苏锰矿区,马山县乔利、林圩、周鹿锰矿区,上林县明亮锰矿区,上林县马鞍山滑石矿区,马山县古零塘甲滑石矿区等。

  (三)其他矿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如石灰石)密集矿山列入本县(区)整合的范围。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2007年底前完成煤、铜、锰等重要矿种和1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全市整合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为编制我市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奠定基础。此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

  (二)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8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合区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区)协商编制实施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发改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各县(区)整合实施方案先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查,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前应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本辖区内重点矿区中确定一个以上,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区)的情况,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监督和指导这些矿区的整合工作。

  (三)方案实施(2007年9月1日-2008年10月底)。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充分采用能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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